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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科技项目管理的专业机构及工作人员“十不准”
2021-06-23

1. 不准承担或参加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研究,以及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研究论文、著作、专利等署名;

2. 不准借组织实施科技计划项目,或以专家身份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审、验收工作并领取报酬及各种费用;

3. 不准作为国家科技奖励的候选人参与评奖;

4. 不准接受服务对象单位或个人的宴请、礼品、礼金、购物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旅游和娱乐健身等活动,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买服务对象的产品、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出入私人会所;

5. 不准在科技项目指南编制和申报评审中,以任何方式透露处于保密阶段的评委信息、评审情况、评委意见及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6. 不准在科技项目申报评审、结题验收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向专家施加不正当的影响;

7. 不准在项目承担单位或企业兼职并领取报酬,及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8. 不准收取服务对象给予的回扣、中介费、好处费;

9. 不准以向服务对象或个人提供政策咨询和业务指导的名义收取咨询费;

10. 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服务对象申报国家科技项目说情、打招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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